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241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陳有延
被告陳林變
陳寶光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妍伶
被告 陳翠玲
法定代理人 陳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4時59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昶安法定代理人陳惠真記事不省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加列該法定代理人之訴狀繕本(含起訴狀所附之附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