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24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陳有延

被告陳林變

陳寶光

陳怡君

陳妍伶

被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妍伶

被告 陳翠玲

陳淑惠

黃美華

陳翠薰

陳慕霜

陳昶安

法定代理人 陳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4時59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昶安法定代理人陳惠真記事不省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加列該法定代理人之訴狀繕本(含起訴狀所附之附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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