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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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王洪月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 蕭忠誠
陽光精神科醫院3樓病房)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秉暉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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