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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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連泳涼
連坤旺 共同訴訟代 龔正文 律師理人被告 蔡阿萬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514號),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等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答辯狀所載(詳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阿萬被訴竊佔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等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原告等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