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7號原告 徐鵬鈞 被告 王厚宇
蘇升鴻 邱巖晴 即 邱惠君 陳怡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