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景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一、二行關於「96年度偵字第4456號、第5008號」應更正為「96年度毒偵字第4456號、第500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1、2行關於「96年度偵字第4456號、第5008號」之記載,為「96年度毒偵字第4456號、第5008號」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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