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晉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龍 被告 鍾錡源 即鍾壹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94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4,5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5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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