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八十六年度少訴字第八十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判決(八十六年少訴字第八十八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更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八十九年少連訴字第九號)確定,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