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何家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家毅於民國104年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5萬元,約
定自104年4月23日起至107年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2月13日止累計202,473元未給付,其中190,462元為本金、10,72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何家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1月22日止累計53,347元未給付,其中50,000元為消費款、2,14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蔡鴻源※106年度司促字第17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何家毅│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06%│││190,462元││月14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何家毅│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0,000元││月23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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