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訴人 何金政
何振昆 被上訴人 何振昌
何思緯 何玠蓁 何柏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7年3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