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交簡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1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爰依法改行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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