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勝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書瑜 被告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聲明:(一)被告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34,4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4,434,4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上開被告二人,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二人間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34,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