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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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8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宥勝 (原名: 陳永欣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零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9,313元│97年2月10日起│20%│暨自97年2月10日起至││││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止││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104年9月1日起│14.99%│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至清償日止││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002│32,482元│97年2月10日起│15%│無││││至清償日止│││├──┼─────┼───────┼────┼──────────┤│003│68,747元│97年2月10日起│9.99%│暨自97年3月11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