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90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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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90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1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朱小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柒萬
壹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付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在一
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
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計新台幣陸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小萍
法 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