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為被告丙○○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96年1月18日具保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林欽章
法官姚銘鴻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