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6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音漩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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