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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