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108號債權人 廖修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ARMIENTOLIEZELLEEVALDEZ( 黎詩 )、
KOHANTHONYATIP( 安東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