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3號原告 陳國和 被告 周鴻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75
6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實現債權金額為據,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審查後,其於民國10
3年10月22日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之債權本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