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余俊鴻 即 賴朝吉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余俊鴻應在繼承被繼承賴朝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次按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賴朝吉係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0九條後段、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柏寬 即賴朝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余柏寬即賴朝吉之繼承人戶籍設於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余柏寬即賴朝吉之繼承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余柏寬即賴朝吉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