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18號上訴人 吳瑞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志成 因100年度訴字第101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6,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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