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蘇柏聰 債務人 張嘉真 即 張秀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