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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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五號
原告勝譽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明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伍萬肆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歐樹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