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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