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四二號
聲請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十七年苗簡字第五四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八月間日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