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烱嵐
637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烱嵐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烱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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