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305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劉宸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245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