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莊錫聰┌────────────────────────────────────────────────────┐│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羅健益華僑商業銀行羅東分│93年10月31日│15,840元│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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