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46號聲請人臺南縣官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乙○○、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5月24日起至118年5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88年5月28日邀同第三人乙○○、潘
秋華、 潘秋梅潘忠義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借款期限至91年5月28日止,經申請展延至96年12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第三人丙○○○未依約履行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87,55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權利範圍於91年5月20日業經法院判決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丁○○,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催收款項/呆帳明細查詢、申請書、變更借據契約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84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675│田│3636.00│36360分之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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