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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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26號原告 徐八才 被告 丹利威廉 (JAMESWILLIAMDUNNET)被告兼上一 許珈瑀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連帶給付」。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六已載明「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應予准許」,惟主文第一項漏未記載「連帶」,應為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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