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68號原告 楊振宗 被告 葉榮隆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持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403,085元(即兩造就上開土地所約定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3,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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