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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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漢瑞 即王漢瑞建築師事務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6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