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海商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字第4號原告華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兆麟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被告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T.S.LinesCo.,Ltd.)法定代理人 陳德勝 被告德翔海運有限公司(T.S.LinesLtd.)法定代理人陳德勝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楊思莉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於本件民事訴訟主張,原告經訴外人鴻勝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鴻勝公司)委託承運貨物,原告再委由被告負責實際運送,然被告於運送途中未盡必要之注意業務,致該貨物於運送途中發生滅失。經該貨物之保險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台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貨主即鴻勝公司,取得保險代位權及受讓鴻勝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以原告有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情,於另案中向原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因原告為承攬運送業者,非貨物所有權人,其損害之可能,係來自於對他人債務之負擔,在未確定其負擔前,原告無法確定是否受有損害;則原告是否對明台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由,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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