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原告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厚志 訴訟代理人 李奇穎 律師
洪堯欽 律師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九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僅能對被告及依民法負擔賠償責任之人始得提起附帶民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因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九一號同案被告庚○○、己○○、戊○○及丁○○等人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乙○○、甲○○及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乙○○、甲○○及丙○○連帶損害賠償,惟查,前揭本院刑事被告係庚○○、己○○、戊○○及丁○○等人,並非被告乙○○、甲○○及丙○○,且係被告庚○○、己○○、戊○○及丁○○等人共同犯罪,被告乙○○、甲○○及丙○○等人並非該案件之共犯,此有起訴書及判決書在卷可按,被告乙○○、甲○○及丙○○等人並非依民法必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至為明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同案被告庚○○、己○○、戊○○及丁○○等人部分則另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