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程序在求訴訟程序與裁判之簡化,除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所得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抗告外,並未規定得上訴、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且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高等法院為之。同法第375條規定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均無從受理地方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之上訴,且刑事訴訟法又無如民事訴訟法設有飛越上訴之規定,自屬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4號研討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案係本院所為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之第二審判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顯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被告甲○○對於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提起上訴,自應予駁回。又本件既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05條之規定,本件裁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