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順富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順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順富(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起執行羈押,至105年4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犯行部分,經本院認定犯罪成立而駁回被告之上訴,且就被告所犯之罪中經撤銷改判與駁回被告上訴部分,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故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