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510號債權人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寶村 代理人 廖子慶 債務人 王永德 債務人 李建輝
一、債務人王永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王永德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建輝負擔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