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庚○○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新竹市私立喬太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155號民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均書面否決,其所表達之意見為: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尚可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債務人之平均每月薪資應以96、97年度所得平均月收入計算、長女已成年應剔除扶養費用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98年度全年所得為472,781元,平均月收入39,398元,99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8,128元(含當年度年終獎金及端午節獎金),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最近6個月內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卷足憑。據債務人到院陳稱,配偶 陳向泰 目前靠行開計程車收入不穩定,一個月約開20天,每月收入扣除成本後約為兩萬元,長女 陳昱伶 已出嫁,現未同住,次女 陳郁潔 於民國(下同)99年3月沒有結婚產下一子,目前在家帶小孩,無法外出工作,其餘子女仍在就學中,此有99年6月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於每月所得38,128元中提出7,000元清償債務,每年3月增加還款15,000元,其與5名未成年子女每月之生活支出為32,095元,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170元,較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9,
829元為低,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期為8年,足認其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依此更生方案債務人清償金額亦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認其更生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本件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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