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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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145號聲請人台灣電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勇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14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77│├──┼───────┼────────┼───────┼───────┤│002│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78│├──┼───────┼────────┼───────┼───────┤│003│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79│├──┼───────┼────────┼───────┼───────┤│004│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0│├──┼───────┼────────┼───────┼───────┤│005│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1│├──┼───────┼────────┼───────┼───────┤│006│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2│├──┼───────┼────────┼───────┼───────┤│007│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3│├──┼───────┼────────┼───────┼───────┤│008│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4│├──┼───────┼────────┼───────┼───────┤│009│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5│├──┼───────┼────────┼───────┼───────┤│010│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6│├──┼───────┼────────┼───────┼───────┤│011│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7│├──┼───────┼────────┼───────┼───────┤│012│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8│├──┼───────┼────────┼───────┼───────┤│013│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89│├──┼───────┼────────┼───────┼───────┤│014│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90│├──┼───────┼────────┼───────┼───────┤│015│97年10月22日│100,000元│97年10月22日│NO640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