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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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MDMA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四顆(保管字號:九十三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一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三二號偵查卷第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利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