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四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入監執行,甫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執行完畢。
二、詎乙○○猶不知悔改,與甲○○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由甲○○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復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與甲○○基於犯意聯絡,由甲○○駕駛前所竊得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乙○○至新竹市○○路○○○號旁空地,共同竊取丙○○所有之鋁製門窗三片、抽氣用馬達一顆,嗣為警巡邏時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犯附表所示竊盜犯行所使用之鑰匙一支。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之竊盜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均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其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連續竊取被害人戊○○、己○○、庚○○、丁○○所有之財物及與被告乙○○共同竊取被害人丙○○所有之財物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乙○○自白情節相符(參偵查卷第五六頁至第六一頁及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審理筆錄),並有被害人戊○○、己○○、庚○○、丁○○及丙○○分於警訊所述情節可佐(參偵查卷第十三頁至第十九頁、第八七頁至九十頁),且有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資料單及扣案鑰匙一支在卷可查(參偵查卷第二六頁至第三五頁)。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應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甲○○與被告乙○○間,就共同竊取被害人丙○○財物之犯行,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對該全部犯行負刑責。又被告甲○○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竊盜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前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入監執行,甫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均正值青壯年,卻不謀長進、因一己之私而竊取被害人財物,且被告甲○○屢有竊盜前科,不思改進、悔改、一再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被害人等因本案所受之損害、被告等之平日素行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之鑰匙一支為被告甲○○所有,供犯本案如附表所示犯行所使用之工具,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邦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晚上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區○○○路停車場內,以自備鑰匙竊取由戊○○使用中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二、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七時許,在新竹縣○○鄉○○路○○○號,以自備鑰匙竊取己○○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三、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二年三月十四下午三時許),在新竹縣○○鎮○○街○○○巷口,以自備鑰匙竊取丁○○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四、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凌晨四時許,在新竹縣○○鄉○○村○鄰○○路○段○○○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由庚○○使用中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