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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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袁惠瓊 被告 林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每年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租金,並應自通行權案件判決確定之當日起算等語,觀其起訴狀所載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88條第1項,原因事實為被告對於原告土地取得通行權,使原告所有權受有損害而應給付之補償,此與租賃權無關,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計算其價額,而其權利存續期間並未確定,依上開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計算式:6萬元×10年】,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