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1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宇 、陳**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起訴求為撤銷被告陳志宇、陳**就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陳**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陳**之真實姓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被告陳**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系爭不動產(即「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坐落同段150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之個資),以及被告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㈡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㈢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22日為止之利息總和」【而非僅止計列「本金」數額】;㈣於上開㈡㈢兩者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暫先依據本院推估之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272,950元(含本金167,864元、利息106元、104,980元),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如上開㈠至㈣項,任何一項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