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六四八號
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代理人 蔡鎮隆 右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0四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確定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六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0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法官聶齊桓
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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