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8號原告康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新祐 原告與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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