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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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鄭錦淵 被告 單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53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可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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