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林榮生 被告財團法人私立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鍾紹和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