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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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6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633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陳正欽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韋翰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大武崙郵局之存款債權及向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投保資料後執行。而查,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大武崙郵局所在地係位於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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