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99號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乙○○
丙○○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說明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財產總價值,並提出被繼承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聲請人之理由。
(二)未成年聲請人丁○○之法定代理人丙○○、乙○○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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