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9號聲請人 蔡廖銀英
蔡佩樺 蔡佩芬 蔡佩琪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被繼承人 蔡和尚 已死亡及死亡時設籍於本院轄區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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