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南春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訴訟代理人 徐小波 律師
林秀怡 律師被告阿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四樓法定代理人黑佛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訴訟代理人 丁希正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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